壹、總 則
一、本校為輔導學員透過社團活動,以提高學習效能,充實休閒生活,激發服務精神,陶冶合群德性,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凡本校學員社團之組織及活動,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實施要點辦理。
三、本校學員社團之活動內容不得涉及政治性、宗教組織活動與商業營利性之行為。
貳、社團之類別
五、本校學員社團類別如下:
(一)學藝性:以學術研究或技藝研習為宗旨者。
(二)服務性:以服務為主要宗旨者。
(三)康樂性:以體能或休閒活動為主要宗旨者。
(四)綜合性:非前述三類之多功能宗旨者。
參、社團之組織
六、新設社團之組織,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提出申請:
各類別之社團應於每年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提出申請,由發起人負責填具申請表報,報請本社大審查後核准。發起人必須為當學期已選課繳費之學員,人數為五人以上。
(二)舉行發起人會議:
申請表經核准後舉行發起人會議。發起人會議應議定社團章程草案及召開成立大會之日期、地點並報請本社大核備。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
1.社團名稱。
2.宗旨。
3.社員人數之限制。
4.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5.組織及職掌。
6.社團幹部之產生及罷免程序。
7.社團幹部之任期。
8.社員大會之召開及其程序。
9.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
10.社費。
11.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三)召開成立大會:
通過社團章程,並選舉社團幹部。每一學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之社團負責人或兼任三個以上社團之職務。社團幹部任期一年,連任以一次為限,負責人應為當學期(任期開始之當學期)有選課之學員
(四)報准成立:
成立大會會後一週內造具社員及幹部名冊,檢同社團章程及會議紀錄,報請本社大核准後正式成立。
肆、社團之活動
七、學員社團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選出下年社團幹部,並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活動計劃,報請本社大核准後,繕造社團幹部名冊及活動計畫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本社大,一份由社團自行保管。
八、學員社團舉辦活動,如須借用教室或公共場所者,應先得社大同意,才可使用。
九、學員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須事先徵得社大同意。
十、各社團張貼公告啟事海報及傳單之有關規定另訂之。
十一、 學員社團如有活動計畫表所列計畫外之活動時,必須事先經指導老師及本社大同意。
十二、 學員社團活動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寫活動成果報告表一式二份,並附每項活動照片一式兩張,一張存本社大,一張由社團自行保管。
伍、社團之輔導
十三 、學員社團如需聘請指導老師,應報請本社大同意,並由校長發聘,其資格及有關規定另訂之。
十四、 本社大每學期應舉辦社團幹部研討會,其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送至各社團存底。
十五、本社大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全校性之學員社團負責人聯誼會議或學員社團幹部研習會。
十六、學員社團不得對外行文,若需對外行文,須經本社大核准,並由轉請本社大發文。
陸、社團之經費
十七、 學員社團所需經費由社員自行負擔為原則,學校得視狀況酌予補助。
十八、 學員社團非經本社大核准不得向校外募捐或接受校外資助。
十九、 學員社團負責人應於六月十五日,將一年經費收支表,報請本社大備查並由社大公佈以昭公信。
柒、社團之解散
二十、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社大予以解散,必要時得逕予解散:
(一)全學年未辦任何活動者。
(二)社團評鑑不良,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或限期改組未改組者。
(二)社員人數未達章程規定者。
(三)違背本實施要點或本社大其他法令規定者。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五)有其他不法事件,情形嚴重者。
捌、社團之考核
二一、學生社團之績效評鑑及獎懲辦法另訂之。
玖、附 則
二二、學員社團之戳章,由各社團製作後,拓製印模壹份,存於本社大。
二三、除本社大指定之刊物外,學員社團以不出版刊物為原則,如需出版,其內容須經指導老師及本社大核准。
本社大指定之刊物除應按期送達外,其餘各社團出版之刊物應送呈五份至所本社大備查。
二四、 本實施要點經本社大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本校為輔導學員透過社團活動,以提高學習效能,充實休閒生活,激發服務精神,陶冶合群德性,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凡本校學員社團之組織及活動,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實施要點辦理。
三、本校學員社團之活動內容不得涉及政治性、宗教組織活動與商業營利性之行為。
貳、社團之類別
五、本校學員社團類別如下:
(一)學藝性:以學術研究或技藝研習為宗旨者。
(二)服務性:以服務為主要宗旨者。
(三)康樂性:以體能或休閒活動為主要宗旨者。
(四)綜合性:非前述三類之多功能宗旨者。
參、社團之組織
六、新設社團之組織,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提出申請:
各類別之社團應於每年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提出申請,由發起人負責填具申請表報,報請本社大審查後核准。發起人必須為當學期已選課繳費之學員,人數為五人以上。
(二)舉行發起人會議:
申請表經核准後舉行發起人會議。發起人會議應議定社團章程草案及召開成立大會之日期、地點並報請本社大核備。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
1.社團名稱。
2.宗旨。
3.社員人數之限制。
4.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5.組織及職掌。
6.社團幹部之產生及罷免程序。
7.社團幹部之任期。
8.社員大會之召開及其程序。
9.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
10.社費。
11.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三)召開成立大會:
通過社團章程,並選舉社團幹部。每一學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之社團負責人或兼任三個以上社團之職務。社團幹部任期一年,連任以一次為限,負責人應為當學期(任期開始之當學期)有選課之學員
(四)報准成立:
成立大會會後一週內造具社員及幹部名冊,檢同社團章程及會議紀錄,報請本社大核准後正式成立。
肆、社團之活動
七、學員社團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選出下年社團幹部,並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活動計劃,報請本社大核准後,繕造社團幹部名冊及活動計畫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本社大,一份由社團自行保管。
八、學員社團舉辦活動,如須借用教室或公共場所者,應先得社大同意,才可使用。
九、學員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須事先徵得社大同意。
十、各社團張貼公告啟事海報及傳單之有關規定另訂之。
十一、 學員社團如有活動計畫表所列計畫外之活動時,必須事先經指導老師及本社大同意。
十二、 學員社團活動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寫活動成果報告表一式二份,並附每項活動照片一式兩張,一張存本社大,一張由社團自行保管。
伍、社團之輔導
十三 、學員社團如需聘請指導老師,應報請本社大同意,並由校長發聘,其資格及有關規定另訂之。
十四、 本社大每學期應舉辦社團幹部研討會,其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送至各社團存底。
十五、本社大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全校性之學員社團負責人聯誼會議或學員社團幹部研習會。
十六、學員社團不得對外行文,若需對外行文,須經本社大核准,並由轉請本社大發文。
陸、社團之經費
十七、 學員社團所需經費由社員自行負擔為原則,學校得視狀況酌予補助。
十八、 學員社團非經本社大核准不得向校外募捐或接受校外資助。
十九、 學員社團負責人應於六月十五日,將一年經費收支表,報請本社大備查並由社大公佈以昭公信。
柒、社團之解散
二十、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社大予以解散,必要時得逕予解散:
(一)全學年未辦任何活動者。
(二)社團評鑑不良,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或限期改組未改組者。
(二)社員人數未達章程規定者。
(三)違背本實施要點或本社大其他法令規定者。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五)有其他不法事件,情形嚴重者。
捌、社團之考核
二一、學生社團之績效評鑑及獎懲辦法另訂之。
玖、附 則
二二、學員社團之戳章,由各社團製作後,拓製印模壹份,存於本社大。
二三、除本社大指定之刊物外,學員社團以不出版刊物為原則,如需出版,其內容須經指導老師及本社大核准。
本社大指定之刊物除應按期送達外,其餘各社團出版之刊物應送呈五份至所本社大備查。
二四、 本實施要點經本社大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樹林社區大學開始招募社團,歡迎擁有共同理念的同學們,可以利用課餘之時,加入社團喔~可以參考下面的社團性質,選擇您想要成立的社團。
生態環保社
探討生態環保之內涵,並研究有關環保公共政策之議題,參與環保工作,促進社區環保品質之提昇。
社區新聞社
挖掘社區新聞,辦社區報紙,報導與分析相關新聞。
社區規劃社
規畫社區良好之居住環境,研究相關法規,蒐集社區區民對社區環境改進之需求,延請專家協助探討其實踐之可能性。
地方文史社
研究地方自移民迄今之歷史,挖掘人文典故,探討地方的經濟、工藝、建築、民俗與宗教。
社區工作社
關懷社區弱勢者,從制度、經濟、生活、保健、心裡及生活照顧,多方面進行社區工作。
婦女兒童受虐防治意公社
專門協助受虐婦女兒童脫離困境及心理復原。
殘障關懷社
探討殘障者所面臨之問題,學習手語,從制度面與個人需求協助解決。
原住民文化研究社
原住民文化,學習原住民語言,鼓勵社區居民認識並尊重原住民的文化及語言。
河川保護社
研究如何維護並整治流經社區的河川,防止砂石盜採、污染及破壞水中生態。
社區景觀社
研究社區內之建築、道路、橋樑人文及自然景觀,舉辦社區景觀活動,激發居民對於社區景觀的重視,探討維護與改進之策略。
其他休閒性育樂性社團
如音樂社、美術社、桌球社、舞蹈社、戲劇社、登山社等,社區大學亦應鼓勵學員組織,並儘量提供空間及資源協助,唯不計學分,以避免對公共事務性社團及研究性社團,產生巨大的排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