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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選課與修業辦法

新北市樹林社區大學學員選課與修業辦法|民國115年08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第1條 目的及依據

新北市樹林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學員選課、修業及相關學習權益事項,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本校學員守則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招生及學員資格

本校招收學員,不以學歷及國籍為限制。但課程因教學、安全、場地、設備或其他必要因素訂有招生對象或參與條件者,應於招生資訊中載明。

報名者依本校公告完成報名、繳費及必要資料提供後,取得當期該課程之學員資格。學員不得冒名報名、代為簽到、轉讓修課資格或提供不實資料。

第3條 課程資訊及選課

學員選課前應詳閱課程大綱、招生對象、上課時間、地點、名額、費用、材料需求、安全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資訊,並衡量個人學習需求、能力及健康狀況後辦理選課。

課程名額、開課條件、候補方式、報名期限及其他選課事項,以本校當期招生簡章、網站或其他公告為準。

第4條 名額、候補及報名措施

課程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本校得依公告之候補或名額分配方式辦理。熱門或預期額滿課程之新生名額保留、舊生團體報名資格及相關優惠,依本校另行公告之作業原則辦理。

前項作業原則應於受理報名前適當公告;如有保留名額未使用或課程未達額滿情形,本校得依公告方式釋出名額或開放一般報名。

團體報名、續報或其他報名措施,屬協助學員辦理報名之作業安排,不當然保證取得課程名額。其適用對象、資格、名額及優惠內容,以本校公告為準;涉及費用減免者,依本校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5條 旁聽、試聽及開課後報名

本校得依課程性質、招生情形及教學需要,開放前二週課程免費旁聽或試聽。參與者應事先依本校公告方式登記;額滿班級或依課程性質不適宜開放者,得不開放旁聽或試聽。

旁聽及開課後報名,應經本校受理並依規定完成繳費。課程所需材料、保險或其他必要事項,依課程公告辦理。

第6條 課程成立及異動

課程是否成立,依招生人數、教學條件及本校當期公告辦理。

本校因招生不足、場地、講師、天候、公共安全、不可抗力或其他必要因素,得調整上課時間、地點、講師、授課方式,或辦理併班、補課、停課及停開課程。

前項異動影響已報名學員時,本校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未能開課或中途停課之退費,依本校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7條 轉班、退選及退費

學員申請轉班、退選或其他課程異動,應於本校公告期限內,依規定程序辦理。轉入課程應有名額,並符合該課程之招生對象或參與條件。

各項費用之收取、退還及課程停開之退費,依本校收退費規定及當期公告辦理。

第8條 出席、簽到及請假

學員應依課程安排參與學習並親自簽到,不得代簽或以其他不實方式登載出席紀錄。因故未能出席者,得依本校公告方式請假。

出席紀錄如有疑義,學員應於發現後儘速向本校反映。出席紀錄得作為學習證明、保證金退還、團體報名、續報或其他優惠資格之審認依據。

第9條 修業參與及學習秩序

學員應依課程大綱及講師之合理教學安排參與學習,並遵守本校學員守則、場地規範及課程安全指示。課程內容因教學需要調整時,講師或本校應以適當方式向學員說明。

學員有獲得課程及相關行政資訊、表達意見及提出申訴之權利,並應尊重講師、行政人員及其他學員,共同維護正常教學秩序與友善學習環境。

第10條 學習證明及修業紀錄

本校不授予學位。學員符合本校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學習證明發給作業所定條件者,得由本校核發學習證明。

學習證書由學員依主管機關所定程序提出申請,由本校辦理初審及函報主管機關審查。其他修業紀錄之申請、核發及使用,依主管機關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違規行為及處理原則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或制止仍未改善,或其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依具體事實、事件影響及比例原則,採取停止修課、限制一定期間內後續報名或其他必要措施:

  1. 持續干擾教學或影響其他學員正常學習。
  2. 以言語、文字、肢體、網路或其他方式騷擾、威脅、霸凌講師、學員或行政人員。
  3. 有暴力、危害安全或製造重大突發事件之行為。
  4. 違反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或其他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5. 違反校園、教學場所或課程安全規定,經制止仍不配合。
  6. 冒名報名、代為簽到、轉讓修課資格或提供不實資料。
  7. 故意毀損教學場地、設備或其他公物。
  8. 其他嚴重妨礙教學秩序、危害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遇有急迫安全、持續干擾教學或可能擴大損害之情形,講師或行政人員得先採取維護當下教學秩序及安全所必要之暫時措施,並儘速通報本校。後續事實認定及處理決定,由本校依相關程序辦理。

本校作成停止修課、限制後續報名或其他重大影響學員權益之措施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具體事實、事件影響及比例原則作成決定,以適當方式通知處理理由、措施內容及適用期間。

為防止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所採取之暫時措施,不受前項陳述意見程序之限制;但最終處理仍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因前述措施涉及之退費事項,依本校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12條 意見反映及申訴

學員對課程、教學或行政事項有疑義者,得向本校反映。本校應依事件性質及權責予以處理,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提供說明。

學員對本校處理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本校申訴處理相關規定,向師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3條 附則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