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一、 前言 受到社會變遷、科技發展、經濟結構改變,以及壽命延長等因素影響,近年來終身學習已成為世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共識及趨勢。我國亦在終身學習理念興起及社區總體營造運動的推波助瀾下,於民國87年在台北市文山區成立第一所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其後,社大於全台各地蓬勃發展,至106年全國已設有86所,學員數達40萬人次,社區大學已成為大眾熟悉且認同的重要終身學習管道。 然而,各地方政府自訂的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繁簡程度不盡相同,有必要訂定專法予以統一規範和引導,以促進社大永續發展。再者,社區大學面臨發展困境,例如無固定場地、經費不足以及缺乏上位法源引導及規範等問題,特別是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現行體制內的學習已不足以應付一個人的一生所需,需有全面且制度健全的終身學習體系,才能回應新時代的嚴峻挑戰。因此,教育部提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期透過制定專法,解決社區大學實務困境並區分權責,使社區大學業務能更為制度化及健全發展,以發揮促進社區民眾公共參與及提升公民素養之功能,並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豐富的學習場域。該條例於107年5月18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 二、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重點內容 該條例主要是就社區大學定義、設立考量因素、辦理方式、辦學場地、發給學習證明及證書,以及組織社區大學審議會、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目的是要透過法制化引導社區大學朝向更穩建、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該條例要點如下:
三、 結語 社區大學在台灣走過20年,不僅是促進終身學習的重要場域,更是我們發展公民社會、深化民主的關鍵動力。期能透過制定專法,為社大創造友善辦學環境,朝向更穩健、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以營造全民終身學習型的社會。 |
倡議社區大學的初衷社大十年重談社區大學的定位社區大學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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